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吳海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新臺幣)│(民國)││├──┼─────┼─────────────┼───────┤│001│31,406元│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2│31,553元│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3│19,944元│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4│21,069元│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5│170,180元│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6│20,904元│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007│20,000元│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