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告 徐立德 被告 蘇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189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
6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6號),惟於107年7月7日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第15頁至第20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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