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張輝煌 被告 杜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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