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被告 鄭世脩
鄭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萬4157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
7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40頁、第44頁至第50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