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朱庭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庭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
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並未記載聲明為何,惟原告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如此金額即為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原告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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