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景德 被告惟信服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慶萬 被告 李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卷附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下稱系爭週轉性契約)第18條、授信契約書(資本性支出專用)(下稱系爭資本性契約)第19條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28頁),依首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惟信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惟信公司)分別於民國99年
1月14日及99年5月31日邀被告謝慶萬、李麗雲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週轉性契約、系爭資本性契約及保證書,約定於總計新臺幣(下同)2,85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惟信公司並自99年6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2,848萬4,710元。詎被告惟信公司自104年8月26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情事,又於同年9月1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系爭週轉性契約第7條、系爭資本性契約第6條之約定,被告惟信公司所有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73萬7,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週轉性契約、系爭資本性契約、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45、51、67-69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者,視同對原告此部分主張事實自認,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單位:新臺幣)┌──┬────────┬────────┬───────┬───────┬───────┬───┬──────────────────┐││││墊款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借款日)││││逾期六個月內按│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二十│├──┼────────┼────────┼───────┼───────┼───────┼───┼─────────┼────────┤│1│50萬元│40萬元│104年6月11日│104年11月30日│自104年8月11│4.087%│自104年9月12日起│自105年3月1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45萬76元│36萬60元│104年6月15日│104年12月4日│自104年8月15│4.087%│自104年9月16日起│自105年3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1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42萬元│33萬6,000元│104年6月26日│104年12月2日│自104年8月26│4.087%│自104年9月27日起│自105年3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22萬6,200元│18萬960元│104年6月26日│104年12月15日│自104年8月26│4.087%│自104年9月27日起│自105年3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38萬5,875元│30萬8,7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12月7日│自104年7月30│4.087%│自104年8月31日起│自105年3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2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51萬4,028元│41萬1,222元│104年6月30日│104年11月18日│自104年7月30│4.087%│自104年8月31日起│自105年3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2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150萬元│120萬元│104年6月11日│104年11月30日│自104年8月11│4.087%│自104年9月12日起│自105年3月1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135萬227元│108萬181元│104年6月15日│104年12月4日│自104年8月15│4.087%│自104年9月16日起│自105年3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1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126萬元│100萬8,000元│104年6月26日│104年12月2日│自104年8月26│4.087%│自104年9月27日起│自105年3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67萬8,597元│54萬2,877元│104年6月26日│104年12月15日│自104年8月26│4.087%│自104年9月27日起│自105年3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2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1│115萬7,625元│92萬6,1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12月7日│自104年7月30│4.087%│自104年8月31日起│自105年3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2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2│154萬2,082元│123萬3,665元│104年6月30日│104年11月18日│自104年7月30│4.087%│自104年8月31日起│自105年3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2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3│1,850萬元│1,374萬9,751元│99年6月8日│114年6月8日│自104年8月8│2.96%│自104年9月9日起│自105年3月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5年3月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848萬4,710元│2,173萬7,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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