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