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謝發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緝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謝發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