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91號上訴人 陳顯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志吰 間因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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