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1號原告 繆君典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訴訟代理人 江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準用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一0二年度交字第四十一號交通裁決事件,被告因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之違規行為,故於一0一年十一月七日以北市裁催字第裁22—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九千元,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原告認其並無肇事逃逸之情形,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分
三、經查原告上開涉嫌肇事逃逸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九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一0二年度交訴字第十三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該起訴狀、原告全國前案簡列表各一份附本院卷可證。本院認上述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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