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明宏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俊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查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而本院定期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到院,債務人陳報未有保險契約之購置,另其名下機車因已報廢、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堪認均無處分之必要,是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2年11月2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