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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