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2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臺灣三月農產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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