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99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住
被   告  葉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
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向訴外人「天辰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商品
分期買賣契約,分期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44100元,並
約定由原告向訴外人「天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開分期總
價全額款項後,由被告自民國(下同)108年08月11日起至
110年01月11日止,每月一期,分18期攤還,每期繳款金額
為2450元,並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詎
被告自第三期分期款起即未再繳納系爭款項,未能履行契約
依約還款,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今尚積欠款項本金
39200元、期前利息269元、其他費用623元(含支付命令聲
請費及存證信函費用)。另依上開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契
約相對人如未按契約約定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收遲延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及
催款手續費每次100元(即上述遲延費用);另買方經通知
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即
喪失期限利益;故原告爰依契約約定書條款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金額暨如訴之聲明一所示計算之遲延利息。綜
上所述,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92元,及其中
39200元自108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等情,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條款
)與身分證影本、還款明細、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97號
通知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40092元,及其中39200元自108年10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5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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