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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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志屏 、石旺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