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小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楊家泰 原名 楊進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澎湖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又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為小額訴訟事件,且
依原告之主張,本院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
審判籍,揆諸上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澎湖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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