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劉惠娟
原告與被告 滕中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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