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陳榮華 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活樂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8,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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