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88號上訴人 孫秀蓮 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
何溯雲 訴訟代理人 何政憲 上訴人 李官儒 訴訟代理人高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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