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79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游儒顯

徐慧萍

許佩貞

被告 簡順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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