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哲瑋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2,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哲瑋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2,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