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78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郭俐伶

被告 周育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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