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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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69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家禎

陳采玲

被告 趙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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