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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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再審原告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
本院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原判決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按第一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再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