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黃惠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04元,及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偉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