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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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 王覴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米賴 及視同上訴人 徐朝勝吳愿興 、董沛玲即 董素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雖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6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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