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李黃綉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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