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泰瑩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亞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主機械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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