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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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3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瑒昇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3樓)為瑒昇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瑒昇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準用同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0、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瑒昇公司)於96年11月3日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其股東僅有一人 楊四維 為法定清算人,然楊四維於民國(下同)97年
11月5日死亡,其母親 羅金治 、弟弟甲○○、妹妹 周淑娟 均拋棄繼承,爰依法聲請選派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瑒昇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楊四維,未婚,其母親羅金治、弟弟甲○○、妹妹周淑娟等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經濟部96年11月6日經授中字第09635291240號函、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查內政部、民政局)、本院98年5月1日板院 輔家科 春君 字第029108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營所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等證物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瑒昇工程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楊四維已於上揭時間死亡,該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楊四維為清算人,而甲○○為楊四維之弟弟,雖已辦理拋棄繼承,然衡情應無為不利於相對人公司行為之理,故甲○○為00年
0月0日出生,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因認選派甲○○為相對人瑒昇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堪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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