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2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七年聲字第九二九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有該裁定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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