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9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9月2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