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68號上訴人 吳靜珺 被上訴人 郭靜如
郭偉倫 郭嘉琪 上開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