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狀車為新台幣捌億肆仟肆佰陸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佰陸拾貳萬 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