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劉曉燕 被告 許字暉
吳冠達 林煒恆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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