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退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07號上訴人甲○○即再審原告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政治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0010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