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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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4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