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