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冠豪 相對人 徐秉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2年10月27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1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5日至189年11月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秉嵩。嗣債務人徐秉嵩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情形如附表一所示,依分期清償,並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置不理,計尚欠本金1,586,97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東義││70│建│2798│10000分之9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780│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第五層:104.83│陽台:12.79│全部││││段7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4.83│││││├───────┤9層│││││││臺中市文昌東二││││││││街116巷1號5樓││││││││之8│││││├─┴──┴───────┴────────┴───────┴──────┴────┤│共有部分:東義段5835建號709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94(含停車位編號5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