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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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木水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木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木水前因藥事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