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洪木蘭 被告 張臻賢 上列被告張臻賢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