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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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調整地上權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 陳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希達劉致錚毛俊羽 間因103年訴字第529號調整地上權地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12,945元+34,311元)-(1,062元+12,479元)}×15=505,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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