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3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鄭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光榮於民國99年3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鄭光榮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元及費用235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83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22│鄭光榮│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1月05日起││點七五│├──┼──────┼─────┼──────┼─────┼───────┤│002│新臺幣50086│鄭光榮│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1月05日起│││├──┼──────┼─────┼──────┼─────┼───────┤│003│新臺幣78451│鄭光榮│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1月0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