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爲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執行強制戒治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號案件指揮執行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前揭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法務部固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惟只是將部分評分項目之配分標準及上限予以變更而已。而依據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所依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若將聲明異議人原有分數依據上開新修正標準予以調整,總分仍達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是本案並未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而可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從而,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乃依本院確定裁定指揮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