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王念平 法定代理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麗瓊 訴訟代理人 徐秀慧 被告 張錦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