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1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LOUISVUITTON」商標之皮帶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LOUISVUITTON」(以下簡稱「LV」)品牌之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準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載等商品,現在均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並明知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埸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九十五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代價,購得未經上揭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三件後,再於九十六年三月十日,以「fgyhgray」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前開取得仿冒商品之照片,再以四百五十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競標,復提供由不知情之 鄭凱徽 所出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陸軍官校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得標者匯款,迨款項匯入後,再將商品郵寄至該得標人,以此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嗣經警通知甲○○到警局說明,始查悉上情,並扣得仿冒「LV」商標之皮帶一條。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有販賣前揭商品之行為,惟辯稱不知其為仿冒商標商品云云。惟查,「LV」為國際知名品牌,所製造之各類商品均價格不斐,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所有「LV」商品,係以二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價格於網路上購得,因為不想再用而以四百五十元之價格售出等語,則被告所取得及售出上開商品之對價,相較於市面上原廠商品所販售之價格均明顯偏低,依被告為高中畢業學歷,案發時已三十歲之智識及社會經驗,衡情應可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之商品;況扣案之仿冒「LV」商標皮帶一條品質、製工均粗糙,材料、配件與原廠有異,產品來源不明,據此,被告自無可能不知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品之理,是被告所辯與常情相悖,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非足採。此外,本件尚有路易威登公司在臺授權代表乙○○於警詢中之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證明書、照片、扣案皮帶在卷足資佐證,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被告在網路上拍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併考量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限制減刑罪名之列,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是併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仿冒「LV」商標之皮帶一條,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遭仿冒之商標│├──┬───────┬────┬────┬─────────┬──────┤│編號│圖樣記號│專用權人│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圖樣中/英文││││(民國)│├──┼───────┼────┼────┼─────────┼──────┤│一││法商路易│聯合商標│眼鏡、太陽眼鏡、眼│自94年5月16││││威登馬爾│00000000│鏡盒、珠寶、戒子、│日起至104年││││悌耶公司│正商標│鑰匙圈、扣子、耳環│5月15日止│││││00000000│、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鍊之珠│││││││寶品、胸針、項鍊、│││││││領帶別針、飾針、計│││││││時儀器及器具、錶、│││││││錶殼、鬧鐘、金屬及│││││││其合金製成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皮革│││││││及人造皮、行李箱,│││││││手提箱,旅行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化妝袋,背囊,手│││││││提袋,購物袋,附有│││││││肩帶之女用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物之皮夾,錢袋,皮│││││││包,鑰匙包,置信用│││││││卡、名片之皮夾,置│││││││支票簿之皮夾,公事│││││││箱,雨傘,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T│││││││恤、套裝、服飾用皮│││││││帶、圍巾、領帶、披│││││││肩、裙子、雨衣、大│││││││衣、外套、吊襪袋、│││││││褲子、牛仔裝、套頭│││││││毛衣、罩袍、服飾用│││││││手套、緊身衣、短襪│││││││、浴袍、睡袍、睡衣│││││││、短褲、高跟鞋、低│││││││跟鞋、靴子、拖鞋、│││││││無邊帽、有邊帽、禦│││││││寒用耳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