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筠茹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曾筠茹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黃上豪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