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21號抗告人 趙冠豪 原名 趙春木 .以上抗告人與原告與被告 賴思縈 .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到院,逾期即不予斟酌,而逕依全卷意旨逕為裁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