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原名 宋曉菁 )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甲○○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許月珍~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