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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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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