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
原告 吳俊逸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0被告臺南市新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金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柯于婷